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生活环境质量也在下降。许多人可能无法通过正常生殖来实现他们的生育能力,体外受精技术的出现只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我国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对试管婴儿有规定。所以,试管婴儿技术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依据。那么,试管婴儿技术是什么技术,它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李及其试管婴儿与公婆之间房屋继承权纠纷的判决挑战了法律的空白,值得探讨。
试管婴儿,又称人工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是一种生殖技术,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放入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在受精卵分裂成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植入母亲的子宫,从怀孕到分娩。根据卵子的不同来源,该生殖技术可分为人工体外受精(以下简称人工体外受精)和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以下简称人工体外受精),在这两种情况下,生殖技术可以根据精子的不同来源分为人工体外受精(以下简称人工体外受精)和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以下简称人工体外受精)。
在妻子卵子的情况下,无论精子来自丈夫还是第三人,出生的试管受精当然享有继承权,同样,在夫精的情况下,无论卵子由妻子和第三人提供,试管受精的母亲丈夫当然也享有继承权。那么,如何解决妻子提子时出生的试管婴儿对母亲丈夫的继承权呢?丈夫提供精子时出生的试管婴儿对其母亲的继承权是什么?当第三方提供精子和卵子时,试管婴儿对其生母和生母之夫有什么继承权?
试管婴儿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继承权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婚姻存续期”。根据相关解释,婚姻登记部门最终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离婚判决生效,或者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法律事实终止婚姻关系;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接受上诉,仍属于婚姻期。因此,终止婚姻关系有三种情况:离婚证明、诉讼离婚判决生效、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分为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虽然我国现行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无效,但仍值得探讨,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
1、在法律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在此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因丈夫的态度而异。
(一)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明确同意”?人工受精是否与夫妻和子女的各种民事权利有关,因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形式的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明示和默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言实施的表达行为。除了常见的口头语言、文本和表达语言外,它还包括根据习惯使用的特定的身体语言,如举手迎接出租车。默示形式是一种含蓄或间接表达意义的方式,其他人不能直接掌握,而是通过推理手段来理解。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使用默示形式。
那么如何理解“明确同意”呢?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的书面意思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前提。那么,在其他情况下,如口头同意或默示是否属于“明确同意”呢?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如下:第一,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丈夫应该能够预见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法律后果。如果他不想发生这种后果,他必须清楚地表达出来;第二,即使丈夫口头同意或默示后悔,也可以避免妻卵夫精人工体外受精。
综上所述,在法律婚姻关系中,经夫妻明确同意,试管受精继承问题明显,根据婚姻推定理论,只要孩子怀孕或出生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怀孕是自然怀孕还是人工怀孕,都不影响孩子的继承权。学术界对此没有争议,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此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丈夫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子女的生父。台湾民法第一百六条规定:“称婚生子女的,称为有婚姻关系受胎而生子女。"中国大陆也有类似的规定。
(2)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试管受精和上述情况一样与夫妻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不是在丈夫的同意下,如果仍然按照婚姻和孩子的推定原则,似乎损害了丈夫的知情权。但笔者认为,与丈夫的知情权相比,试管婴儿的权利更应得到保护。根据婚生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怀孕或分娩的子女应被认定为已婚子女。如果丈夫想否认孩子不是他自己的,他必须证明孩子与他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然而,事实上,孩子确实与他有血缘关系。
因此,在法律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即使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人工受精,子女也应视为已婚子女,享有夫妻的合法继承权,丈夫不能否认。
2、事实上,试管婴儿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继承权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不具备正式要求的婚姻,即具有婚姻意义的男女具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社会普遍承认他们是夫妻。然而,由于他们没有履行法律婚姻形式,法律不承认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同居关系。目前,这种婚姻形式不再受法律保护,其子女也不再被视为已婚子女,其权利和义务也不能参照已婚子女来规定。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出生子女的保护极为不利。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维护相比,事实上,婚姻子女的利益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无论是自然分娩还是人工受精,一些域外立法都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瑞典人工授精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已婚或同居的妇女才能在获得丈夫或同居的同意后进行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后生下的孩子是婚生子女”。《澳门民法典》第1725条第1款还规定:“与女性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如果同意其女伴使用医疗辅助生育,则被视为在医疗辅助生育过程中怀孕的父亲。《澳门民法典》第1725条第1款还规定:“与女性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如果同意其女伴使用医疗辅助生育,则被视为在医疗辅助生育过程中怀孕的父亲。”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孩子是在事实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怀孕的,应以婚姻推定为基础,并与已婚孩子一样对父母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婚姻关系终止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虽然人工生殖技术已经逐渐成熟,但并非一次性成功。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冷藏精液备用是必然趋势。婚姻关系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另一种是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同时,根据怀孕时间,可分为婚姻关系终止前怀孕和婚姻关系终止后怀孕。针对这些情况,下面将逐一讨论。
1、离婚前怀孕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如果婚姻关系终止是由离婚引起的,那么婚姻关系怀孕,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生,其法律地位无异议,当婚姻子女,父母有合法继承权,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或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这里不会重复。
2、离婚后怀孕的试管婴儿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妻子将恢复单身妇女的身份。对于单身妇女是否可以接受人工受精生育,中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可见,我国禁止单身妇女人工受精,因此离婚后不存在试管婴儿,更不存在继承权问题。
3、试管婴儿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怀孕的继承权问题
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前,妻子已经怀孕了。当然,孩子属于已婚子女,无疑享有生母的继承权。根据中国继承法关于遗产子女的规定,生母死夫的继承权。各国的立法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法国民法典》第315条、《瑞士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婚姻终止后300天内出生的子女为已婚子女(离婚或配偶死亡)。
4、试管婴儿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受孕的继承权问题上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丈夫生前是否有意愿同意妻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可以进行以下具体分析:
首先,丈夫有这样的意愿,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后,使用丈夫的冷藏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孩子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丈夫明确同意妻子使用精子,人工体外受精的子女原则上应被推定为已婚子女,因为她已经获得了丈夫的同意,并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然而,根据婚姻和生育的推定原则,其条件之一是妻子的怀孕行为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因此,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妻子因人工授精而生下的子女不得被推定为婚姻和生育子女。此外,由于妻子的怀孕行为发生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根据继承同时存在的原则,不得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使用丈夫生前储存的精液生产的子女不享有生母丈夫的继承权,但确实与丈夫有血缘关系,与已婚子女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它与已婚子女对其生母丈夫的继承权截然不同。针对这一法律问题,为了维护孩子的权益,避免争议,大多数立法法例倾向于禁止使用死者保存的精液进行人工受精。
第二,丈夫生前不同意。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后,是否自愿使用死亡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禁止单身妇女人工受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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